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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净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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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0 liexia liexia 发表于 2015-6-17 17:51:50
特别提示:本文件仅系针对2014“净网行动”关注面制订,就法律审核标准而言,除本文件提示内容外,提供网络服务还需符合其他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避风港原则适用:仅在我们作为服务提供商时方可适用该原则
1、配合删除&恢复义务
1)当有权利人认为我们的网站、微博、微信、迷你页、WPS邮件、客户端及第三方销售平台(淘宝、京东网店等)等互联网渠道(以下合称“网站”)发布的内容侵犯其合法权利,其通过书面通知要求删除该侵权内容或者断开与侵权内容的链接的,我们应在接到该通知后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内容的链接,并同时将权利人发出的通知书转送提供该侵权内容的一方,如该提供侵权内容的一方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网络上公告。
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内容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2)提供该涉嫌侵权的内容的一方接到我们转送的通知书后,如其认为其提供的内容未侵犯他人权利并向我们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内容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内容的链接的,我们应在接到其书面说明后立即恢复被删除的内容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内容的链接,同时将该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
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提供该涉嫌侵权的内容的一方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内容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2、免责条件(具备该等免责条件仅免除赔偿责任,仍需依据其他法律承担其他责任)
1)如我们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用户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内容,需具备下列条件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用户所提供,并公开我们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稻壳平台、轻办公需注意按此规定标示);
(二)未改变用户提供的内容;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用户提供的内容侵权;
(四)未从用户提供的内容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针对特定内容投放广告获取收益,或者获取与其传播的内容存在其他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将被认定为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立即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内容。
2)如我们根据用户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用户提供的内容提供自动传输服务,需具备下列条件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内容;
(二)向指定的对象提供该内容并防止指定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3)如我们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内容,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用户提供,需具备下列条件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改变自动存储的内容;
(二)不影响提供内容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用户获取该内容的情况;
(三)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等内容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二、作为服务提供商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的情形,即作为服务提供商构成侵权的情形
1、如我们明知或者应知发布或所链接的内容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2、我们如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构成教唆侵权行为。
3、如明知或者应知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认定我们是否构成应知,系根据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基于我们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传播的内容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
(三)我们是否主动对传播内容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
(四)我们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五)我们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
(六)我们是否针对同一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其他相关因素。
4、我们从用户提供的内容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应当对该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针对特定内容投放广告获取收益,或者获取与其传播的内容存在其他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5、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将被认为系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6、如我们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内容则构成提供行为,该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7、对于网络用户上传或共享的热播影视作品等(除非上传者系合法权利人或已获得授权,但对于热播影视作品一般个人用户通常属于非法上传或共享),我们如对该等热播影视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且公众可以在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将被认定构成侵权。
8、在下列情况下,我们可能被认定构成侵权:
(1)用户上传、存储的内容为处于档期或者热播、热映期间的视听作品、影视作品、流行的音乐作品或知名度较高的其他作品及与之相关的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且上述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位于首页、其他主要页面或者其他可为服务提供者明显所见的位置的;
(2)用户上传、存储的内容位于BBS首页或其他主要页面,在合理期间内我们未采取移除措施的;
(3)将用户上传、存储的专业制作且内容完整的视听作品、影视作品或者处于档期或者热播、热映期间的视听作品、影视作品置于显要位置,或者对其进行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或者“影视”频道等影视作品分类目录的;
(4)对用户上传、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进行选择、编辑、整理、分类的;
(5)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9、如我们与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频道、栏目等内容方面存在合作关系,如其提供的内容侵权,则我们将被根据合作的具体情况认定构成侵权(WPS迷你页合作需注意)。
10、如我们作为存储空间提供方对用户提供的内容的主题、质量、内容等进行审查或者对该等内容进行涉及内容的选择、编辑、整理,以决定是否在网络上发布,如该等内容侵权,则我们将构成侵权(稻壳平台需注意)。
11、如提供搜索、链接服务,提供服务的形式使用户误认为系我们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被链网站经营者主张我们构成侵权的,可能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2、提供搜索服务的“快照”服务必须保证满足本文件第一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如我们提供搜索服务的“快照”服务系事先把被诉侵权内容存储在服务器或该行为不符合本文件第一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则构成侵。
13、通过网络参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行为与他人构成共同侵权。
14、如我们按照自己的意志,在搜集、整理、分类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制作相应的分类、列表,且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该等内容构成侵权的,可能被认定侵权。
15、接到权利人书面通知后,如在合理期限内未及时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内容,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及时断开与侵权内容的链接,如权利人通知的内容属实,我们将被认定存在过错,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网站内容审查标准
1、网站不得载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3、内容必须真实公正,不得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4、不得含有以下任何作为净网行为打击重点的内容:
1)三类网上违法信息包括涉枪、网络赌博、毒品、烟花爆竹、非法网络公关公司、手机改号软件等禁止类、管制类、危害类违法信息
2)四类网络违法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类、传播淫秽色情等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传统犯罪、网络诈骗、黑客攻击等网络侵财、破坏类犯罪
3)五类网上扰序对象包括违法信息高发、犯罪活动突出的网站、传播虚假信息突出的网络“水军”、“网络推手”等
四、其他的注意事项
1、针对可能涉及到用户上传的非法内容,不进行任何审查、编辑、选择、修改、整理、推荐等主动行为,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移除;
2、建立完善的关键字过滤机制,并确保该字库的及时更新;
3、就用户已发布内容建立审查及移除专项制度,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如发现含有以上“网站内容审查标准”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联系法务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4、在网站上提供明确的通知、举报联系信息,并确保在获悉相关通知、举报后予操作反馈;
5、如涉及到违反公共利益的发布内容,及时向网安等政府部门举报;
6、作为内容提供方,我们自己上传的内容需确保获得权利人合法授权或为我们原创,同时需注意遵守上述“网站内容审查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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